性權就是人權—手天使退出台灣同志遊行協辦聲明
「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性行為自由,亦即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2020-05-29。

過往,台灣同志遊行官網上有「六色宣言」,其中「紅色」象徵的是「性權就是人權」。
不過,今年的團隊已將其拿下,並寫明
「六色宣言於 2008 年頒布,其中性權主張是具體控訴當時的惡法,是以該法條時常被警察釣魚執法濫用。即使約砲目標不為兒少,但警察宣稱該網站可能被兒少看到就能抓人。距今已過 17 年,六色宣言也即將改版。」
遺憾的是,雖然說了「距今已過 17 年」,卻沒有佐證前述的惡法是否仍以某種方式存在、公權力執法是否仍對性少數進行不平等的對待。
事實上,據側面了解,台灣同志遊行的法律顧問 維虹法律事務所,近年仍會處理不少 LGBTQ+ 因「性」而涉訟的案件。
因此,手天使對於主辦單位「切割」性權的作為難以認同,謹此聲明退出2025年台灣同志遊行的協辦,並針對障礙者的「性權」議題補充如下:
近十年,的確有許多關於「違反性自主」的事件被爆出來,諸如 metoo 、 N號房、創意私房。
但這些與性權的倡議並不衝突,或可以反過來說:正是因為性權的倡議,讓性不再是「骯髒的、不能被說出口的」事情,才讓這些不幸的事件能夠被說出口、讓倖存者們能獲得支持,而不是像過往被當作「髒掉了的麻煩人物」。
即使是站在「不希望與『性』有關的不幸事件繼續發生」的出發點,談論性權、進而將性「除魅」(即「不再美化」)也是必要的。
在手天使的實踐經驗中,即使是兒少的性,也有可議之處:我們確實收到過15歲、無法自慰的申請者來信。(參閱本站申請者「小亨利」相關文章)
但因為《刑法》第227條,性義工不能與未滿「16歲」的申請者進行情慾交流—即使是無償的;
又因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面談義工不能「媒介」性義工與未滿「18歲」的申請者進行情慾交流—即使是無償的。
於是,這位正值青春期的少年,就繼續過著連「性健康」都被禁絕的生活。
而手天使常被質疑的另一個問題,則是「為何僅服務肢體障礙與視覺障礙,卻不包含精神障礙與智能障礙?」
但我們最大的顧慮是:如何確認精神障礙與智能障礙者的「同意」是真切的?
從「防制性侵害」的觀點來看,精神障礙、智能障礙、未成年人是較「可能」遭受性暴力和性剝削,所以要嚴格判斷;
不過,從性權的角度來看,這其實就否定了這些朋友進行情慾交流的需求,是國家制度宣告了:他們只能當「無性」的人;
若從組織行動的角度來看,我們又要如何保護義工,不會因為提供了性服務,而惹上官司?(參閱《刑法》第225條)
再回到障礙者或兒少本身:當事情進入現有的司法制度、公權力將他當成被害人,那就是在否定他自己「我有性需求」的感受、意願和行動
——這難道不是壓迫嗎?
我們並非主張前述提及的法條都應直接廢除。但也正是因為肯認了這些法條要保護的事物,又不希望我們在乎的權利受到限縮,才需要討論、才需要倡議。
因此,性權的討論,仍應該要是性別運動與同志運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再提一個鄉民們可能放的大絕:沒有「性」又不會死。
是啊,沒有性並不會死;不結婚也不會死;不要出櫃也不會死;即使對同性戀處以鞭刑的地方,人們也是可以活著。
女性主義的出發點是反對壓迫,讓女性可以選擇自己要的生活;
同性婚姻要的是同性戀「可以選擇」是否要進入婚姻;
手天使倡議的,也並不是強迫每位障礙者接受性服務,而是讓彼此能夠「有所選擇」,僅此而已。
最後,引用台灣同志遊行主辦單位(台灣彩虹公民行動協會)前理事長在某次遊行的標語:
障礙不是無性;無性不是障礙。
(說明:這同時涉及「無性戀」的議題)
我們不求每一位熱情參與同志遊行的朋友們,均了解同志議題、性別運動的每一個面向。
然而,未能理解因緣與脈絡,就選擇性地「排除」某些議題——甚至是某些「人」的生命經驗——那就正與同志運動、同志遊行最常彼此提醒的「勿因『不了解』而拒絕、排除不同人」背道而馳了。
從社群媒體觀察下來,主辦單位可能是因為外在的質疑聲音,而下架了關於性權的主張。這個現象也恰恰印證了:性權仍受污名、同志仍須努力。若是害怕爭議,那就不會是社會運動了。
手天使預計仍會組隊參與遊行本身(10/25 下午),但除了以此聲明表達對「主辦單位切割性權」的抗議外,我們在現場也會高舉並呼喊支持性權的言論。
歡迎支持的夥伴也以各種方式發聲。
主筆:阿空(手天使性義工組長)
圖片: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13年10月19日,【障礙者需要性】遊行行動劇,輪椅使用者試圖突破巨大保鮮膜,象徵所對面的無形障礙,多次嘗試仍無法成功,最終在其他人伸出援手下,終於得以穿越障礙,象徵社會支持對障礙者克服困難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