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的現況與展望】公聽會手天使發言稿—自立生活的性權,現在就可以

公聽會現場,手天使性義工阿空發言。(照片/阿空提供)

2023-02-24 立法院【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的現況與展望】公聽會

手天使發言稿(錄影連結下收)
各位好,我是手天使的性義工,我叫阿空。
手天使是一個以「協助障礙者自慰」為行動的組織,我們當然很希望政府可以支應這些費用。
不過今天我們會務實一點,先就目前台灣可以進行的部分來提出意見跟建議。
也先揭露一下我算是有一些法律背景,知道行政部門會有一些法律授權的限制。
但也因此,我希望下個時段、行政部門回應的時候,能夠明確地告訴我們困難在哪裡。
畢竟大家今天來是要一起彙整資訊和想出解決辦法,所以官腔的來回、或是很空泛地說「喔因為有一些法規的限制」這種廢話…我覺得大家就省下來。
我希望行政部門如果是要說有法規限制的話,能夠明確地說出是哪個法律的哪一條。
我舉個例子,手天使就很希望障礙者可以在個人助理的陪同下去進行性交易。那這個情形現階段的主要責任就不是歸屬於今天在場的行政部門,所以若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之1條」還有「刑法第231條」這樣的理由,我就可以接受。
但如果是屬於行政命令層級的限制,那就是行政部門的責任了嘛。
這個情形的話,我就會希望稍後可以聽到行政部門回應說,到底是有甚麼困境,讓行政部門不願意去增設或修改自己主管的法規。
好,會這樣開頭呢,其實是因為我一直很困惑:為什麼關於各種個人助理的媒合,沒有公部門提出的契約範本,以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呢?
國內這個制度是很新嗎?是沒有國外的契約可以參考嗎?是沒有NGO可以諮詢嗎?都不是吧?
那政府在這個方向,也就是今天王委員之所以會辦這一場,其實就是因為民間持續有聲音,但政府制定的方法成效有限嘛。
其實關於自立生活承辦單位,和個人助理之間,這個關係應該要是雇傭還是承攬,我相信行政部門已經有定見了。
那下個時段能不能告訴我們,行政部門在這一題是受限在哪裡?
如果是因為法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去定性那個關係的話,我們就再請王委員在立法院努力;
但如果其實現在行政命令就可以去規定他「應該是雇傭或承攬,或其實都可以」的話,行政機關還不做的理由又是甚麼呢?
然後,關於「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提供標準」在各縣市的一致性,其實也是同樣的問題。
台灣的城鄉差距雖然不小,但一致性服務的確是目標吧。
有些服務在偏鄉比較常被需要,在都市則不需要,那也沒有問題啊,我們就都提供,不需要的自然不會去申請嘛。
這個制度也運作了有幾年了,各縣市完全有資料可以供中央行政部門參考。
那中央行政部門,又是因為甚麼理由,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服務標準呢?
這跟前面的契約範本啊、還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我覺得是同一個問題。
是中央地方分權的問題嗎?是有法律明確限制嗎?
還是說這部分行政部門沒有把握,在等立法院通過一個授權的法源呢?如果是這樣的話,行政部門有草擬法案的時間表了嗎?
好,那關於自立生活提供服務的內容,我還是提一個手天使的意見。
我們當然知道要期待讓政府派員去幫障礙者自慰,現階段是不實際的。
但其實所謂「協助障礙者自慰」,並不是只有「親自跟障礙者有性互動」才算。
比方說,幫他把衛生紙放到可以自己操作的地方,或是幫他輸入色情網站的網址,或是幫他清洗自慰用品,這三個例子都「不需要」個人助理跟障礙者有性的互動,但是卻對障礙者的性健康有幫助。
而且實際上,國外就是這樣做的,就連瑞典這種不允許性交易的國家也是。而性的健康,以及因此而受影響的心理健康,也早已經是 CRPD 認可的「健康」了。
那行政部門能不能告訴我們,目前有甚麼困難,讓個人助理們「不能」提供這些服務?
還是說其實個人助理們已經可以提供,而且不會有法律問題?
如果行政部門今天至少可以給我們一個
「在沒有實際性互動的情形下,個人助理可以協助準備或收拾障礙者的自慰用品」
這樣的答覆的話,那就算現階段因為國民觀感之類的爛理由而不方便核定勞務報酬,我相信也仍然會是障礙者權益被重視的一個里程碑。
說真的,你可以幫他把屎把尿,也要清洗女性月經時、還有男性夢遺之後的貼身衣物,那不能處理自慰用品的關鍵究竟是甚麼?
而且我自己的經驗是,「清洗乾掉的經血」遠比「清洗新鮮的精液」還要麻煩。
而且還要因為生殖器分泌物,忍受「被當成髒東西」的眼光。
好,那我最後回來講一下前面提到的城鄉差距。
城鄉差距雖然不應該影響服務提供標準,但是的確會影響個人助理的從業及留任意願。
對個人助理來說,交通時間是很不划算的。可能他在台北信義區一天可以服務四、五位,但在南投仁愛鄉一天只能服務一、兩位。
那這個部分我覺得就要請勞動部回應,這個中間的交通時間,能不能算是上班時間?出事了是雇主和勞保有給付的嗎?顯然這會影響「個人助理的工作究竟該是雇傭還是承攬」這一題的答案嘛。
那就結論來說,城鄉差距不應該影響服務標準,但也不應該影響工作者的收入,而且別忘了我們其實還應該要考量通勤時在路上的風險。
所以我認為交通成本完全就應該由政府補助,才能把「提供相同的服務」和「給予相同的酬勞」中間的落差補起來,甚至偏鄉的補助應該要更多。
這的確會有「偏鄉的單位成本比較高」的情形,但這類事情本來就是在做資源重新分配,所以我覺得並不是不這樣做的理由。
以上意見幾點意見,我是手天使的性義工,我叫阿空,發言到這邊結束。

照片/阿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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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錄影(含聽打及部分手譯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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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討論題綱:
1. 身心障礙者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等各式人力支持服務現況之困境為何?如何改善?
2.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自付額負擔,是否影響障礙者選擇自立生活之可能性?以及,其補助標準以「家戶」計算之方式是否妥適?
3.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服務提供者權益如何保障?如何鼓勵從業及留任?
4. 是否應制定全國統一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提供標準,以確保各縣市服務使用者享有一致性服務?
5. 身心障礙者個人支持需求之「個人直接給付制度」可行性研議。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王婉諭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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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謝謝手天使性義工組長阿空提供發言稿~以下也提供連結自王委員的臉書提及當天公聽會之想法: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726895535565725&set=a.50659024759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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